6月27日,省环保厅举行新闻发布会称,我省近日印发的《山西省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量化问责办法(试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全省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作出了详细的问责规定,以量化问责制度化倒逼党政领导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
据了解,两个《办法》规定的问责对象为11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政府分管领导,主要包括副县(市、区)长、县(市、区)长、县(市、区)委书记以及设区市的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两个《办法》明确了具体的问责情形。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问责考核的主要指标为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浓度、优良天数比例。水污染防治方面,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二是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
据省环保厅相关人士介绍,两个《办法》的特点是将量化问责由阶段性安排向制度化、常态化转变,通过更加明确具体可量化的问责标准,警示那些环境质量落后却仍然不作为、慢作为导致环境质量大幅恶化或持续恶化的市、县党政领导干部,倒逼他们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尽职履责,积极作为。
据了解,问责方式和程序将按照《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执行。被问责处理情况将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张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