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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政办发〔2017〕67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购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购房券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和《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精神,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以加快解决棚户区居民住房困难、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推行分散化、市场化安置。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阳光操作。
二、组织单位
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是棚户区改造组织单位,负责货币化安置具体工作。
三、操作规程
(一)确定购房券金额
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襄汾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评估价格折算出货币金额,与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棚改居民腾空交房后发给该棚改居民相应金额的购房券。
1、平房小院根据棚改居民房产登记面积进行还迁。
(1)原主房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
(2)原主房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一层建筑面积按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二层及二层按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成本评估价发放购房券。
(3)小院按1:1×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包括地上所有附属物)。
2、单元楼住宅的征收补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
3、室内装潢原则上不予补偿。
(二)购房券使用范围及时效
棚改居民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 6 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县住建局确认具备货币化安置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超过 6 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该户棚改居民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三)房源组织办法
1、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建立房源信息平台。
2、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可售楼盘均可纳入信息平台。
3、拟参加棚改居民货币化安置的开发企业须向棚户区改造项目部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且无抵押、无查封的住房信息及售房优惠政策,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4、经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审核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按要求提供存量房源信息,随时公布可售房源。
5、开发企业房源的销售价格要合理,严禁哄抬房价。
6、进入信息平台的开发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棚户区改造货币还迁的相关规定。
7、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开发企业,县住建局有权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开发企业与持购房券购房户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四)购房办法
1、棚改居民在房源信息平台选择房屋后,凭征收补偿协议、购房券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购房券支付房款。超出购房券金额部分由棚改居民自行承担;购房券购房后余款部分,由开发企业先行支付给棚改居民。
2、购房券由组织单位与收取购房券的开发企业统一结算。棚改居民持购房券购房后,开发企业持购房券二联单中的结算联(存根联由征收实施单位保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复印件、棚改居民返还款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认证和房款拨付手续。结算进度:棚改居民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首期拨付购房券金额的 80%;将房屋正式交付棚改居民,凭棚改居民签字入户单再拨付 10%;开发楼盘初始登记完成后拨付剩余款。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帐户。
四、优惠政策
棚改居民选择购房劵安置方式,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棚改居民持购房券签约安置楼盘购房,可根据区位、面积、户型、价格、打折率等情况自主选择,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享受商品房购买者的同等权利与义务。
(二)经征收实施单位审核认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减免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1、免收住宅房屋登记费。
2、免收住宅房屋抵押登记费。
(三)一次性享受 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五、相关要求
(一)棚改居民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用于购房资金不得少于购房券金额的 80%。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部要尽可能扩大安置房源提供范围,为棚改居民选房、购房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同时,要加强对签约开发企业及楼盘的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各类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棚改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参与棚户区改造征收及安置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阳光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六、其他
(一)本实施方案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执行。
附件:购房券使用流程图
附件: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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