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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12-11    浏览:

襄政办发〔2017〕99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62号)和《临汾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临政办发〔2017〕79号),积极稳妥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重要意义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和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对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分区推进、逐步推广,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紧紧抓住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战略机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全面营造有利的发展环境,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

二、分阶段发展目标

(一)试点示范期(2017-2018年)。结合我县现有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现状,以县城区为重点推进区域,引领全县各乡镇农村结合自身实际统筹推进。2018年,县城城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政府投资项目,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及桥梁、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农村、景区要因地制宜发展木结构和轻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二)推广发展期(2019-2020年)。形成一批以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为核心、贯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产业集群。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数量和产能基本满足全县发展需求。到2020年底,全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县城城区力争达到25%以上。

(三)普及应用期(2021-2025年)。自2021年起,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逐年提高,到2025年底,装配式建筑成为我县主要建造方式之一,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工作计划

    根据襄汾县资源禀赋、经济技术、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和细化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有计划地分类、分阶段推进,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在技术条件成熟和满足使用功能需求的情况下,县城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强制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责任单位:各建设单位)

(二)引导扶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建设。

积极引导扶持集钢结构、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产业、综合管廊等市政设施预制构件产业、装修一体化产业、绿色建材等新型建筑技术产业和仓储、物流、会展、研发基地、教育培训基地等在内的产业园区建设。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协同机制,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发挥行业集聚相应,培育集约高效的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

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县抗震设防、绿色节能等要求,认真实施设计、图审、部品生产、质量检验、装配施工、一体化装修、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标准体系。按照装配式建筑的标准、技术形式和特征类别,积极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指数和指标的采集汇兑等工作,为全县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商和质监局)

(四)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能力

设计单位要转变设计理念和方式,积极应用和完善标准化设计,优先选用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部品部件,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提高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设计。鼓励有条件的水泥、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才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施工企业要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应用结构工程与分部分项工程协同施工新模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

(五)推广建筑全装修和绿色建材

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一体化装修模式,提倡菜单式全装修。促进整体厨卫、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的研发应用。深入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提高绿色建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大力推广保温结构一体化、保温装饰一体化、高性能节能门窗、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等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筑材料应用,强制淘汰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健全与装配式建筑总承包相适应的发包承包、施工许可、分包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鼓励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企业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生产、采购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七)建立完善质量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设计、图审、部品部件生产加工、装配施工、建设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制度。开展装配式建筑性能评价和部品部件认定,落实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和监理等相关方可采用驻厂监造等方式加强部品部件生产质量管控。加大对结构部分现场浇筑、部品部件连接节点及防水、防火、防腐等关键环节的抽查力度。(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工商和质监局)

(八)提高人才队伍水平

依据市装配式建筑人才培训基地,培育专业技术人才和紧缺技能人才。通过校企合作等形式,培养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需求的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开展多层次知识培训,提高行业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建立有利于装配式建筑工人队伍发展的长效机制,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发展,着力建设规模化、专业化的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加强国际、国内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住建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人民政府成立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住建、发改、经信、国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科、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工商、金融、国税、地税、交警、住房公积金中心、公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并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会议协商和责任考核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编制装配式建筑系列地方标准、定额给予经费支持。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条件的新型墙体材料,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金融办)

(三)强化用地、规划保障

住建、国土部门要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将建造方式的控制内容纳入规划条件。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含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现有工业用地增加装配式建筑容积率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主动采用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销售及办理产证时,按照现行房屋测绘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

(四)加大行业扶持力度

鼓励开展装配式建筑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建立并定期发布县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重点企业、示范项目名录,纳入名录的,予以重点支持。评选“太行杯”、“ 汾水杯”、“ 优良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科技示范工程”、“康居示范工程”等要优先考虑装配式建筑。(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教科局)

(五)优先审批服务

住建部门要开辟装配式建筑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可以采用平方米包干价方式确定工程总造价预算进行施工图合同备案。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预售项目中拟预售单幢楼盘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要对合法运输超大、超宽、超长部品部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段)。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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