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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17-11-02    浏览:

襄政办发〔2017〕39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9日

 

襄汾县富瑞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

   

 

为全力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确保我县2017年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完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襄汾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共涉及6个社区,分别为:北寨社区94户,拆迁面积10439.99;龙山社区139户,拆迁面积12179.85;卧龙社区124户,拆迁面积20746.57;鸡鸣山社区258户,拆迁面积24687.04;南庄社区237户,拆迁面积24772.41;陈柴社区180户,拆迁面积18106.04,共计住户1032户(1269套),拆迁面积110931.9,其中住宅面积109335.1非住宅面积为1596.8。住宅建筑年限为20年以上,非住宅主要为底商。

二、征收安置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2、本次棚户区改造采用货币化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纯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源(购房券)安置。

初步摸底纯货币化安置居民159户(159套),建筑面积19008.67平方米,还迁面积18499.03平方米;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源(购房券方式)的居民873户(1110套),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套数计算标准为:总还迁面积126786.48平方米/100平方米-货币化安置套数=1109套,考虑到测量过程中有可能存在误差,在1109套的基础上增加1套为1110套,建筑面积91923.23平米,还迁面积108287.45平方米。

3、棚户区改造费用估算

本次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总投资约45048万元。其中:

(1)征收范围内货币化安置费用,计7363.88万元;购房券安置费用,计35607.01万元。

纯货币化安置初步评估需7363.88万元。(主房一层3011.4平方米×评估均价3300元/平方米+主房二层及以上755.91平方米×评估均价3000元/平方米+小院2548.19平×0.8×评估均价3300元/平方米+单元楼11096.37平方米×评估均价3300元/平方米+商铺及营业性用房1596.8平方米×评估均价11000元/平方米+其它52.35万元)。

购房券安置初步评估需35607.01万元。(主房一层15097.77平方米×1.2×评估均价3300元/平方米+主房二层及以上3551.32平方米×1.2×评估均价3000元/平方米+小院10102.11平米×1×评估均价3300元/平方米+单元楼63172.03平方米×1.2×评估均价3300元/平方米)

(2)拆迁费计610.13万元(拆迁面积110931.9平方米×55元/平方米),其中非住宅类拆迁投资8.78万元。

(3)搬迁补助费计166.40万元(拆迁面积110931.9×15元/平方米)。

(4)临时安置补助费计665.60万元(110931.9×10元/平方米×6个月)。

(5)奖励计429.6万元。

(6)建设单位管理费包括评估费、招标代理费、行政办公费等,计费标准按照征收安置资金的0.48%计,共205.38万元。

三、选择纯货币补偿

1、住宅

(1)、平房小院根据被征收人房产登记面积进行还迁

原主房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市场评估价。

原主房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一层建筑面积按1:1×市场评估价;二层及二层以上按1:1×成本评估价。

小院按1:0.8×主房市场评估价(包括地上所有附属物)。

(2)、单元楼住宅的征收补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市场评估价。室内装潢原则上不予补偿。

2、商铺

(1)、营业性用房或商铺一律实行纯货币化补偿,按建筑面积1:1×市场评估价。

(2)、企事业单位住宅房屋产权已归属个人的,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企事业单位住宅房屋产权归单位或部分归单位的,一律实行纯货币补偿,按产权比例分别补偿给单位和个人。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500--6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0--15元。

四、选择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存量房源(购房券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后,按征收补偿办法给予20%的面积奖励,发放给被征收人相应总金额的购房券。

被征收人取得购房券后,必须用于本人购房,不得出让、倒卖购房券,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协议后六个月内,持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购房券,可以在征收实施单位确认具备条件的开发楼盘自主购房,超过六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该户棚改居民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

(一)住宅

1、平房小院根据被征收人房产登记面积进行还迁。

(1)原主房为一层的,按建筑面积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

(2)原主房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一层建筑面积按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二层及二层以上按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成本评估价发放购房券。

(3)小院按1:1(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包括地上所有附属物)。

2、单元楼住宅的征收补偿,按原房屋建筑面积1:1.2(包含0.2的面积奖励)×市场评估价发放购房券。室内装潢原则上不予补偿。

3、未列入项目的按评估价计算。

(二)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协议征收完成经验收后,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计入购房券金额。

1、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500--6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米支付搬迁补助费10--15元。

2、 被征收房屋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00--400元;超过60平方米的,每平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7--10元,临时安置补助时间为6个月

五、签订协议奖励

自征收通知发布之日起:1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5000元;15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4000元;2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3000元;25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2000元;3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1000元,30日之后签订协议的没有奖励。

六、最低生活住房保障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被征收人,只有一处住宅房屋且被征收人安置面积不足45平方米,征收单位可以给其增补至45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格结算。

七、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补偿

(1)、非法买卖、骗取批准手续建造的房屋和设施。

(2)、违章建筑和超过审批期限的临时建筑。

(3)、承包地中建造的房屋。

以上三项中的房屋和设施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房屋搬迁补助费。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人应当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产权证移交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注销。

九、相关政策及事项

1、房屋征收发布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对外租赁房屋。

2、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要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方案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1)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2)因被征收人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及产权共有人对补偿事宜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原因,不能签订补偿协议的。

补偿决定除因被征收房屋权属不明确、产权有纠纷等无法送达外,应当自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初步拟定还迁安置住宅房源选择范围

晨光家园115套,面积14420.14平方米,户型面积120.76、120.92、121.06、121.14、121.66、121.82、129.91、129.76、130.05、130.57、130.66、131.47、132.21

清华园171套,面积25488.93平方米,户型面积127.13、94.63、91.68、117.85、135.25、130.16、108.65、99.75、129.62

裕景华庭220套,面积28498.53平方米,户型面积128.40、110.17、112.38、127.54、120.47、116.83、127.69、120.62、116.97、112.52、127.7、123.66、123.47

盛世丁陶193套,面积20546.98平方米,户型面积128.49、117.91、135.41、124.53、116.75、93.32、118.34、115.82、116.58、126.03、136.43、132.51、47.81

仁和一期147套,面积22071.4平方米,户型面积120.81、125.58、99.86、101.73

仁和二期62套,面积8189.07平方米,户型面积89.29、116.81、128.38

圣尧新城124套,面积15563.11平方米,户型面积96.12、88、139.16、139.47、136.42、124.48、108.46、107.76、129.44、94.64、125.92

襄公名邸158套,面积1885043平方米,户型面积87.67、86.93、101.57、136.06、138.65

平安四季城一期128套,面积13255.2平方米,户型面积120.12、93.21、128.64、114.34、108.87、84.08、95.61、115.2、116.33、93.79、133.02、96.8、130.84、117.58、115.61

御景紫苑121套,面积15145平方米,户型面积87.63、90.59、95.5、98、98.09、98.75、98.84、103.06、103.15、103.24、103.33、103.57、110.7、110.6、116.56、116.74、116.45、118.15、116.67、118.04、119.39、119.5、119.59、119.69、120.54、138.07、138.7、138.2

11、水韵花园228套,面积31832.12平方米,户型面积131.38、131.44、123.26、125.38、124.86、131.09、131.03、123.94、108.14、100.81、132.41

12、育花苑116套,面积12258.62平方米,户型面积68.91、129.9、130.56、69.15、129.39、130.06、130.12、130.83、131.2、80.96、129.46、66.28

13、其他具备条件的房源根据拆迁户的意向可以自主选择。

十一、附  

1、属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按照《襄汾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实施。

2、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征收补偿中另行规定。

3、本办法由襄汾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4、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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