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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 | 添加日期: | 2018-04-17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4-17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襄政办发〔2018〕17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
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我省连续发生4起因打开废弃关闭矿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人员窒息死亡事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骆惠宁书记、楼阳生省长专门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要求研究治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私挖盗采。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8〕18号)及《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明电〔2018〕18号)精神,深入开展“亮剑行动”回头看,县政府决定从2018年4月1日至7月1日开展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增强忧患意识、防范风险挑战要一以贯之”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全县总动员,采取超常措施,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重拳打击,全面遏制私挖盗采;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废弃矿井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分类建立台账,确保不遗不漏;严格按照整治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关严关实;建立废弃矿井监管长效机制,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通过专项整治,消除安全隐患,营造稳定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力保障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全面排查辖区内各类废弃矿井:一是历史上由于地下开采形成的废弃古井口;二是历年来在全省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或因安全生产等因素政策性关闭矿井;三是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中取缔的矿坑或矿硐。分类摸清和准确掌握各类废弃矿井的数量、位置、范围、关闭原因、关闭现状及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二)加强对浅层矿、砂、石灰岩,当地群众易私自采掘区域的巡查监管。
(三)加强对县域交接处私挖盗采的监管;
(四)加强对资源整合、采矿许可证延续办理期间矿山企业的监管;依法对矿山企业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部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要组织专门队伍不间断地开展巡查,发现私挖盗采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要组织本行政区内村委会建立乡、村、组监管网络,完善群测群防监管机制,积极做好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现报告制止打击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开展巡查检查和突查暗访,加大对私挖盗采的查处力度,发现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矿坑口,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按省政府确定的关闭矿井“六条标准”进行取缔,并明确监管责任人。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储存、使用民用火工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超层越界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通报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工商和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超出经营范围擅自收购、销售、买卖矿产品违法行为。
人社部门要加大非法用工查处力度,对私挖盗采的非法务工人员,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调公安机予以遣散。
财政部门要支持对基层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确保打击私挖盗采巡查及高标准关闭取缔矿井等工作的需要。
供电部门要严格供电管理,杜绝为私挖盗采供电行为的发生。
合法矿山企业加强本矿区内日常巡查,发现私挖盗采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查清底数。结合正在开展的“亮剑行动”回头看,对辖区内所有废弃矿井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对重点区域、重点问题要逐村、逐沟、逐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二)严格标准,分类处置。对各类废弃矿井,严格按以下“六条标准”坚决予以关闭:
1、炸毁填实井口。对废弃立(竖)井口要有效毁闭填实;对斜井、平硐要在入井口不少于30米处进行炸毁。
2、拆除设备设施。拆除废弃井口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生产生活设施设备(为避免安全事故,不得拆除废弃井口内的任何设备),切断供水、供电、通讯等管(线)路。
3、遣散从业人员。解除劳务合同,妥善遣散废弃关闭矿井的非法务工人员。
4、收缴火工品。统一收缴清理雷管、炸药等各类火工品。
5、恢复地表地貌。平整井口场地,对存在安全和环境隐患的废弃关闭矿井要进行复垦复绿。
6、树立警示标志。在废弃矿井重点区域和明显部位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标明关闭单位、关闭时间、关闭原因等相关信息。
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废弃矿井整治详细计划,确定路线图,倒排时间表,集中力量,对所有废弃矿井严格按照关闭标准进行整治关闭,通过采取高标准关闭、工程治理、划定隐患区和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等措施,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创新手段,多措并举。创新监管手段,落实人、财、物投入,综合运用人防、物防和技防,扎实织密打击私挖盗采的坚固防线。充分发挥县乡村三级监管网络和信息员的前沿哨所作用,群测群防;采取设置路卡、断路、断电、拆除隐蔽私开矿点建筑物等方式,铲除滋生私挖盗采土壤;利用无人机、关键地段安装红外线等监控设备,构建“天上看、地面查、网格管”的立体式技防体系。
(四)完善机制,长效监管。建立我县废弃矿井动态监管系统,建立健全废弃矿井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将所有废弃矿井纳入监管范围,实行“清单化、网格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动态监管。
加强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积极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发现制止、关闭整治、移交问责等相关制度机制;加强专项整治成果的汇集应用,对排查出的各类废弃矿井,要在分类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的基础上,逐矿逐井逐坑上图标清准确位置,实现数据全部入库管理,配合建立全省全市废弃矿井动态监管系统。
五、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从2018年4月1日至7月1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4月1日—4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组织及相关保障工作,全面部署启动专项整治,并于4月12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1日—6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各类废弃矿井开展全面排查摸底,要一个矿区一个矿区的查,一座山头一座山头的过,一条沟一条沟的找,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无盲区无死角。同时结合正在开展的“亮剑行动”回头看,再次对历年来掌握的废弃矿井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单,逐个建立台账。
根据废弃矿井关闭现状,针对性分类制定整治关闭方案,区分轻重缓急,采取管用有效措施有序推进整治关闭。对关闭不严不实、不达标的废弃矿井要重新组织高标准关闭;对合法矿山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矿井或遗弃井口要组织关闭;对非法采矿矿井(坑、硐)要炸毁填实,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建立废弃矿井治理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成熟的废弃矿井治理技术,强化治理效果,确保工程质量。
(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1日—7月1日)。乡(镇)人民政府对废旧矿井进行整治关闭后,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填写“关闭废旧矿井报告单”(报告单由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下发),报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废旧矿井关闭情况应通过省、市、县、乡四级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中关闭废旧矿井名称、编号、位置、关闭原因、关闭时间等相关情况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废旧矿井相对应。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对本辖区自行验收,于2018年6月8日前向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县领导小组于6月12日前组织验收,并于6月18日前向市政府领导小组报告全县工作情况。省、市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县、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废弃矿井整治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工作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年年度目标考核范围。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细化措施要求,精心部署安排,加强督察检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同时要将打非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基层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车辆、技术、装备匮乏等制约性突出问题,保障工作需要。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究”要求,从严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亲自上阵,狠抓落实,要“以铁的担当尽责、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下大力气彻底整治废旧矿井,切实加强对废旧矿井的监管,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 严格关闭标准,严肃执纪问责。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工作情况,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凡辖区内发生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甚至因非法盗采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煤矿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的决定》)(临发〔2007〕9号)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部门联合执法,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密切协同配合,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确打击,进一步强化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完善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织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县、乡、村三级巡查监管网络,该制止的坚决制止,该查处的重处重罚,该整改的全力整治,该关闭的严格关闭,该取缔的彻底取缔,切实把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确保全县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四)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管作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群众,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兑现举报奖励等措施,形成强大的监督氛围,凝聚全社会共识,全面构建废弃矿井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附件: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及人员名单
附件:
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鹿剑英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祁 荣 县国资中心副主任
张居峰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咸晓燕 县人民法院专职委员
郭石亮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聂增勇 县财政局局长
肖军强 县安监局局长
张国强 县环保局局长
王宝贝 县水利局局长
邓 军 县工商和质监局局长
王世红 县人社局局长
刘爱中 县公安局副局长
裴绍武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杨明杰 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长
王利平 县广电中心总编
邓文斌 县新闻中心总编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江红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严打私挖盗采严查废弃矿井专项行动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联络和情况汇总,并负责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领导小组另下设2个督查组,抽调国土、公安、环保、安监、电力等部门人员组成,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采取 “四不两直”的方式督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督查一组督查区域:新城镇、陶寺乡、大邓乡。
组 长:张江红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成 员:刘 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矿侦中队中队长
陈建强 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副主任
杜天喜 县人社局执法队队长
丁华民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联络员:丁华民,电话:15303571661)
督查二组督查区域:汾城镇、古城镇、南辛店乡、襄陵镇。
组 长:王永发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治安大队大队长
成 员:梁东明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爆中队中队长
张传刚 县安监局安监一股执法队队长
张世峰 县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
侯俊杰 县工商和质监局监督管理股股长
刘 波 县国土资源局监察股股长
(联络员:刘 波,电话:1393571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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