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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添加日期: 2018-04-26
文     号: 生成日期: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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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6    浏览:

襄政办发〔2018〕19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襄汾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为了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根据《襄汾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主要任务是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

具体工作目标是:

    (一)通过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二)通过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账实不符)、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三)通过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要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四)通过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五)通过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历史沿革的、实行独立核算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村(原生产大队,现社县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组(原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含其所办集体企业)。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政府拨款、减免税费形成的尚未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包括:成立工作组,做好前期准备;清查资产,处理问题;资产评估,核实资金;界定产权,全面登记;整理数据,填制报表;健全平台,规范管理;检查验收,及时总结等。

三、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步骤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8年4月1日开始,2019年6月30日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底前完成)

根据《方案》及有关政策精神,研究制定县、乡(镇)、村实施方案。成立县、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全面开展业务培训,系统培训《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根据《山西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汇总表》的具体规定,全面核实农村集体资产,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乡(镇)、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清查结果进行自审,乡(镇)、县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查结果进行审核,形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汇总表,并逐级上报,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三)总结和制度建设阶段(2019年 6月底前完成)

村级要组织专门人员校验核对清产核资数据,县、乡(镇)两级清产核资工作组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数据;乡(镇)、村两级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要分别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并针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完善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严把清产核资的审核验收关,县、乡(镇)两级要分别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验收办法,对完成清产核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验收。乡(镇)要对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全面验收。在乡(镇)验收基础上,县级要组织力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50%。

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基本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县经管中心主任任副组长,县财政、农业、国土、水利、林业、教科、文化、卫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清产核资工作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工作机构。各乡(镇)党政领导要充分认识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扎实推进。

(二)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县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稳步加以推进。要充分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要进行公示,得到全体村民认可。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清产核资工作组将组织专门人员对乡(镇)、村清产核资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清产核资工作稳妥有序推进。对清产核资工作领导不重视、工作走过场、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违规违法行为,要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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