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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汾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办法(暂行)的... | 添加日期: | 2018-05-30 |
文 号: | 生成日期: | 2018-05-30 | |
主题分类: | 主 题 词: |
襄政办发〔2018〕26号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汾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
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襄汾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襄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汾县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发〔2O17〕43号),根据《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O18〕1号)和《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汾市项目落地耕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发〔2O18〕2号),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政府资金为引导,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方式,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商资本、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规范有序投资或参与土地整治项目。
第三条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县人民政府依据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及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整治项目区域,制定年度土地整治计划。坚持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二)政府引导,多元参与。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创新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规范、有序参与土地整治,注重培育土地整治专业化龙头企业并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实现土地整治投资多元化和项目实施模式多样化。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强化监管职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土地整治市场的健康运行。
(三)明确权责,合作共赢。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破除各种隐性壁垒,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平衡政府、社会资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方利益关系,明确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关系和风险分担机制,实现合作共赢。
第四条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水利局、县农委、县经管中心、县林业局、县文化局、县环保局等单位组成。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项目立项、监管、验收及指标管理;财政局负责收购资金和收益资金的核算拨付;审计局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农委负责制定农业结构调整方案,对项目区田块施肥数量、肥料种类提供技术支撑;经管中心负责新增耕地流转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和发证工作;水利局负责项目取水许可证的办理及灌溉系统设计等相关技术指导;环保局负责评估项目区实施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制定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发改、林业、文化等相关单位及要全力配合,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 项目实施条件
第五条 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整治的范围包括:宜耕未利用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土适宜沟谷土地综合整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移民搬迁村庄土地复垦、闲置凋敝宅基地整治盘活利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采煤沉陷区治理等。
第六条 土地整治实施主体: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保障项目运行的资金储备和抵御项目完成的风险资金。
第三章 项目运行程序
第七条 项目立项。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对拟实施整治的区块进行可行性论证,集体研究形成汇总意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下达立项批复。
第八条 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有意向的投资方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自职责对其进行资信审查,审查通过后,签订投资合作意向书。
第九条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投资合作意向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条 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核。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由县政府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施工;项目实施主体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应在县国土资源局的监督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中途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须报经县国土资源局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管和技术指导,并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实施主体的申请,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及相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要依据相关技术规程组织相关单位对已完工项目的工程数量、质量以及耕地质量等别进行全面认定,验收合格的,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报备。项目通过验收后,县国土资源局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录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形成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第十四条 项目管护。项目竣工后,县政府将整治后的土地移交当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在县经管中心监督下移交原土地权利人(村委会)管护,经管中心负责承包经营权调整和发证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以行政村为单元实施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土地整治项目,采用先建后补模式。自主确定建设范围、工程建设内容和布局,自主筹集建设资金,自主组织项目实施和工程后续管护。工程的数量和质量经验收合格,指标报备入库后,由财政局按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审核、审计及验收情况支付相关费用。属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给予全额或部分奖补资金。
第四章 项目结算方式
第十六条 按照项目实际成本支出+合理利润奖励模式结算,除支付项目投资人实际支出成本外,再给予相应的利润奖励。项目的实际支出成本以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为准。奖励标准为:
(一)新增耕地以12等地每亩4000元为基数,每高出1等增加2000元奖励。
(二)提质改造。每亩提高0.1个质量等别奖励200元,每亩最高奖励不超过3000元。
第十七条 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后,形成的指标资金入财政局专户,县财政局依据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验收报告、审计决算报告及投资主体的申请和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服务与监管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及各相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全县土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相关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整、土地承包落实和矛盾纠纷化解,确保项目正常施工。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项目合同(协议)内容及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全过程监管机制,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管理的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和审计制等制度,督促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组织施工,强化单项工程验收,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整治项目社会资本合作方要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及土地整治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组织工程实施,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以及项目预期效益负责,并和政府共同承担项目预期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21日发布的《襄汾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开发造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襄政办发〔2016〕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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