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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件人:您好
您反映问题的信件收悉,经与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联系,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依据临人社发【2017】41号文件《关于完善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缴费满9个月并继续为其在待遇享受期缴费的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满3个月不满9个月的参保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来件人于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在2018年1月28日住院分娩,根据规定可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因其在2018年3月31日离职,在待遇享受期中断缴纳生育保险,故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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